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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蚕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蒋永玲、蒋洪军、修江平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蚕庄信用社,蒋永玲,蒋洪军,修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蚕庄信用社。被执行人:蒋永玲,女,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蚕庄镇蒋家村。被执行人:蒋洪军,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蚕庄镇蒋家村。被执行人:修江平,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蚕庄镇前庄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蚕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蒋永玲、蒋洪军、修江平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孙玉刚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梅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