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保灿与姚少敏、宣汉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灿,姚少敏,宣汉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张保灿。被告:姚少敏。被告:宣汉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文江,系公司经理。原告张保灿与被告姚少敏、宣汉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被告以本案需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暂时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