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黄某1,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相识不满一年就有了小孩,并于2010年4月22日生下儿子黄某2,2010年6月11日在英德市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小孩抚养问题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去年11月曾到英德市民政局准备签字离婚,但因没做节育手术所以没离成。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1自愿离婚。二、儿子黄某2由被告黄某1抚养,被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三、各方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