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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行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建国土地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王建国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临行审字第00004号 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 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亚军,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单子新,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干部。 被申请人王建国,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北田村**村民,住该组。 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77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王建国作出了市国土发(2012)8-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2年3月30日送达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王建国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2)8-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由临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王建国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公社 审 判 员  刘健堂 代理审判员  刘 爽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桥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