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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谢俊诉与张少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张少云,霍邱县人民政府交通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谢俊被告:张少云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霍邱县人民政府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李其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凌峰,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本球,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俊诉被告张少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谢俊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墨   力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董   维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晨(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