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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3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通达实业有限公司超时空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通达实业有限公司超时空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1-94号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邢培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小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联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少雄。被告深圳市联通达实业有限公司超时空网吧,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方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通达实业有限公司超时空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联通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联通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