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桂彬与秦明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桂彬;秦明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桂彬,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秦明富。申请执行人桂彬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秦明富给付债务款人民币8275元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于2012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秦明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2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桂彬与被执行人秦明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李民基审 判 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丹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