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红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红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铁路三局三处昌乐留守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陈金兴审判员 吴雪源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滋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