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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红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红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铁路三局三处昌乐留守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陈金兴审判员  吴雪源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滋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