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刘永夫诉王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永夫;王四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645号原告刘永夫,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临章县人。被告王四新,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院西村人。本院在审理刘永夫诉王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夫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飞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肖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