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耿峰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耿峰。委托代理人张增华,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玫玫,无业。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都市区引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董事长。原告耿峰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峰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