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647号
裁判日期: 2012-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郑利民与陈文志、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李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民,陈文志,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李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647号原告郑利民。委托代理人车亚峰。委托代理人党春艳。被告陈文志。委托代理人王明辉,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北上召高干渠路东国宝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刘武军,公司经理,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12号内。委托代理人刘敏,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长城饭店六楼。负责人徐考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少冲、冯萍,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负责人李宁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明理,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1-2曾。负责人李培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江峰,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博文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发中心办公楼3、4楼。负责人王增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巍,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利民诉被告陈文志、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李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利民以自愿放弃赔偿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