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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宽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9-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于田与于德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田,于德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于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于德水,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田诉被告于德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田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