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中法行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霍振廷与被申请人息县东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申诉复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当事人
霍振廷;息县东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乡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行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振廷,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息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息县东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俊锋,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徐留香、杨勇刚,信阳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霍振廷与被申请人息县东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息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霍振廷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信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6月,霍振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霍振廷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与本案性质的事实不相符;2、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东岳镇人民政府未出庭,只有其聘请的律师到庭,使本案实质性事实无法质证,依法应当缺席判决;3、一、二审法院判决违法,依法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而一、二审没有检察官参加法律监督;4、东岳镇人民政府伪造、毁灭证据,指使、胁迫他人作伪证未能受到法律追究,申请人的合法财产遭受违法损害,得不到公正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息县东岳镇人民政府答辩称,申请人霍振廷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也没有任何合法理由,更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其所谓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霍振廷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霍振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