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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9-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四通印刷厂与瑞安市瑞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贾挺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衡水四通印刷厂;瑞安市瑞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贾挺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衡桃执字第220-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四通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黄同林,厂长。 被执行人瑞安市瑞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原瑞安市瑞信印刷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挺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贾挺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民三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了(2011)衡桃执字第220-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所有的GSYJ-A型电脑全自动凹型印刷机和GSYJ-A型电脑同步控制器作价145600元抵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接受上述机器设备。至今,二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36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050元(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9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2825元及本案执行费4492元,共计1649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瑞安市瑞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贾挺海及瑞安市瑞信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其它分支机构、所属部门银行账户存款16499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郑广平 审判员  王维明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