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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9-01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梁广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广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广镇,男,1978年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该市。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字(20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广镇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广镇及其辩护人薛展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梁广镇受蔡昭锋(另案处理)的委托携带毒品运往广州市。在南塘车站雇请车牌号为“粤N×××××”的出租车将毒品运往广州市,途经南塘镇交警中队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被告人梁广镇随身携带的袋子中缴获疑似毒品冰毒4袋。共计重215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广镇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广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具有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梁广镇受蔡昭锋(另案处理)的委托携带毒品运往广州市,被告人梁广镇从陆丰市甲子镇乘坐摩托车到达陆丰市南塘车站后,雇请车牌号为“粤N×××××”的出租车将毒品运往广州市,当日下午14时许,该出租车途经陆丰市南塘镇交警中队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梁广镇随身携带的袋子中缴获疑似毒品冰毒4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结晶状物4袋,分别净重995.0克、995.0克、112.0克、52.0克,共计重215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前三袋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2.42%、73.70%、64.27%。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陆丰市公安局瀛北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被告人梁广镇的出生日期(1978年2月1日)、民族、性别、籍贯、地址及户口性质等情况。2.陆丰市公安局瀛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蔡昭锋的出生日期(1977年9月9日)、民族、性别、籍贯、地址及户口性质等情况。3.陆丰市公安局瀛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梁广镇曾于2008年8月17日因吸毒被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抓获送强制戒毒。4.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蔡昭锋,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家住陆丰市甲西镇博社二村中巷56号,该人在逃,去向不明,经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及该所民警抓捕未获。5.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梁广镇疑似毒品1袋(结晶状物,用封口塑料袋包装,重约1000克)、疑似毒品1袋(结晶状物,用封口塑料袋包装,重约1000克)、疑似毒品1袋(结晶状物,用封口塑料袋包装,重约80克)、疑似毒品1袋(结晶状物,用封口塑料袋包装,重约80克)、皮袋一只(棕色,手提挂袋)、布质纸袋一只(灰色)、手机1部(诺基亚黑色,号码为156××××5368)。6.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被告人梁广镇的手机(号码为156××××5368)与蔡昭锋的手机(号码为138××××2777)在2011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的通话情况。7.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广镇到陆丰市运输毒品往广州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经过。8.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发案时间、地点、涉案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9.现场查获的毒品、运输毒品的小汽车等均拍照在卷,并经被告人梁广镇庭审时确认无误。(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南)勘(2011)112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证实,2011年11月20日下午14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民警在陆丰市南塘镇交警中队执勤点执勤中,对一辆开往陆丰内湖方向车牌为粤N×××××的红色出租车依法盘查之时,在乘坐该车的犯罪嫌疑人梁广镇随身携带的一只提袋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计4袋(总重约2000多克,均用封口塑料袋包装)。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梁广镇交代毒品冰毒是来源于一名叫蔡文鸿的男子。制作现场图1张,案件照片8张。在现场,以出租车停放点为中心,对50米内周边进行搜索,未发现任何违法违禁及可疑物品。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相10张。(三)搜查笔录2011年11月20日下午14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民警在执勤点执勤中,对一辆开往陆丰内湖方向的车牌为粤N×××××的红色出租车依法进行盘查,发现乘坐该车人员梁广镇有涉毒之嫌,携带物品中有犯罪物品可疑。在见证人刘某、出租车司机陈某的见证下,对粤N×××××出租车及梁广镇人身及随身物品等进行搜查。搜查结果:在梁广镇乘坐的粤N×××××出租车的副驾驶室座椅下面发现二只提袋,其中一只是手提挂袋,另一只是灰色布质纸袋,在纸袋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计4袋,其中2袋每袋重约1000克,另两袋每袋重约80克,均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被查获的物品被当场扣押,详见《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四)鉴定结论1.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1)251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检材和样本(1)结晶状物1袋,净重995.0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2)结晶状物1袋,净重995.0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3)结晶状物1袋,净重112.0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4)结晶状物1袋,净重52.0g,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经鉴定,送检1—4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1—3号检材的含量分别为72.42%、73.70%、64.27%。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编号20111120002)证实,2011年11月10日15时05分对被告人梁广镇进行尿检(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五)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出租车司机)证言证实,今天(2011年11月20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在碣石那边候客,这时有人打电话,号码是1375191(最后几个号码忘记),说要坐车,叫我开到南塘新车站来。他跟我说:“小弟,送我到广州”。我跟他说:“我很困,只能送你到陆丰,陆丰那边好多车坐”,说完后他同意,我跟他讲好价钱到陆丰70块钱。这名客人上车时手里拿着2个包,1个是棕色的挂包,1个是灰色袋。我车没开出多远,在南塘检查站被拦住。2.证人梁某(被告人梁广镇父亲)证言证实,梁广镇是2011年11月15或16日回家的。20日那天,梁广镇说要回广州,刚好我有事要去南塘拿药,就用摩托车载他去,我自己就去拿药,之后才听外面的人说梁广镇帮别人送毒品在南塘被抓获的事实。我知道博社村有一个叫蔡昭锋的人有跟梁广镇来往,并一同出去。并经相片辨认,确认所辨认的相片中的7号就是蔡昭锋。(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梁广镇供述:2011年11月15日或16日,我从广州回家看望生病的母亲。回来后我就打电话给我的同龄兄弟蔡昭锋,告知他我回甲子家中。当天晚上蔡昭锋到我家里跟我坐谈,在坐谈中蔡昭锋说要拿东西给我带去广州给他的朋友。11月20日,我准备回广州,上午9时许,我打蔡昭锋手机(号码为:139××××2099,蔡昭锋还有另外一个手机,号码为:138××××2777),跟他说我要坐12时的车回广州。上午10时许,蔡昭锋到我家,手里拿着一个袋子,上面放有衣服。他把袋子拿给我,叫我帮他带去广州,然后叫朋友到我家拿。就这样,我带这个袋子在经过南塘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被告人梁广镇在2012年4月11日15时40分至16时50分在公安机关第9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在2011年12月28日10时50分至11时05分的辨认笔录中作假,未指认蔡昭锋,原因是蔡昭锋与其系结拜兄弟。同时确认以前所辨认相片中的3号就是蔡昭锋。庭审时亦确认3号相片就是蔡昭锋。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对被告人梁广镇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理由,查证如下:被告人梁广镇无视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理制度,受他人委托运输毒品,数量大,毒品成分含量高,且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社会影响坏,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梁广镇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梁广镇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梁广镇携带毒品,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梁广镇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梁广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梁广镇系受他人委托而运输毒品,因而可作适当从轻,被告人梁广镇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有理,可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广镇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理制度,受他人委托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154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广镇系受他人之托而运输毒品,参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但可不必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犯罪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广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钟荣军审判员  陈朝伟二〇一二年九月××日书记员  曾向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