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州锦上名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宋陈妙玲、宋浩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陈妙玲,宋浩生,广州锦上名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陈妙玲,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浩生,男,1983年5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浩,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钟艺伟,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锦上名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桂芳。委托代理人温小兵,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宋陈妙玲、宋浩生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陈妙玲、宋浩生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广州锦上名店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上名店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及由锦上名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9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宋陈妙玲、宋浩生扣除应付租赁税30518元和空调维修费3200元之后,将剩余保证金14724元及租赁税发票原件于签署本调解协议起十五日内退还给锦上名店公司。二、宋陈妙玲、宋浩生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双方互不再就本案追究对方责任。三、一审诉讼费1010元由锦上名店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5元,由宋陈妙玲、宋浩生承担。四、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彩丽代理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二年九月××日书 记 员  郝 烨余逸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