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洪山法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9-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燕雄与胡文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雄,胡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法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陈燕雄,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胡文玉,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住黄石市。本院(2011)洪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协议,双方购买的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相国花园(027社区)第1幢1单元8层02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陈燕雄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相国花园(027社区)第1幢1单元8层02号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产权人登记为陈燕雄。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二年九月××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