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9-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董守钊与杨新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守钊,杨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董守钊,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董家庄村。被执行人杨新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太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守钊与被执行人杨新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新新长期在外,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稷山县人民法院(2011)稷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东波执行员 薛艺霞执行员 贾志辉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闫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