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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之歌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天之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81号申请人深圳市天之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仇天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深圳市天之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76267.13元,出票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1年10月27日,到期日期:2012年1月2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天之歌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泽审判员 曾红文审判员 刘伟英二О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蔡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