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丁传兵与阮全兵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传兵,阮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丁传兵,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阮全兵,男,1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传兵与被执行人阮全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传兵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阮全兵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丁传兵欠款10万元及其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到位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度,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