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81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48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中银大厦。负责人:林圣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世水、叶茂活,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诉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XX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579元及利息(以每期结欠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6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滞纳金16942.69元(暂计至2017年4月,自2016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止按月应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收);2.律师代理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中国银行人民币信用卡卡号申领时间2012年9月信用额度5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5年6月11日开始透支,截至2017年7月7日,尚欠透支本金49579元及利息、滞纳金16942.69元。还款事实2017年6月10日最后一笔还款1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9579元透支滞纳金2478.95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为6057.13元,后续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2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579元、违约金2478.95元、利息(以每期结欠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6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陈钦法人民陪审员陈来微人民陪审员毛海青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曾新伊?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