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宝鸡中百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宝鸡中百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88号。负责人张亚文,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智丰,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宝鸡中百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利,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与宝鸡中百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02)金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100万及利息14.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04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借款单位已破产,现担保人宝鸡中百万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资产重组原企业已不存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作了反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金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