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9-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巫家兵、肖佳华与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巫家兵;肖佳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613号原告巫家兵,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肖佳华,男,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巫家兵、肖佳华与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巫家兵、肖佳华于201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自行调解。现原告巫家兵、肖佳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家兵、肖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65元,由原告巫家兵、肖佳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 建审 判 员 曾 斌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