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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连娥与被告马卫涛、大荔县凯驰联运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娥,马卫涛,大荔县凯驰联运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宋连娥,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金万利,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卫涛,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邵金棉,系第一被告之妻,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第一被告。被告大荔县凯驰联运车队。负责人李三敏,系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宏权,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街西段市工商局*楼。负责人辛录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明,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原告宋连娥诉被告大荔县凯驰联运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连娥之委托代理人金万利、赵新平、被告马卫涛之委托代理人邵金棉、被告大荔县凯驰联运车队之委托代理人陈宏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小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连娥诉称,2012年3月30日15时40分许,其子张城驾驶无牌雅马哈二轮摩托车沿草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渭水曲项一线职工住房项目十字路段超车时,逢被告马卫涛驾驶陕E817**号自卸货车沿该十字南侧路段由南向北行至该处向西左转弯时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西公临(2012)交字第129号事故认定:张城与被告马卫涛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卫涛辩称,愿意赔偿,但无能力。被告大荔县凯驰联运车队辩称,陕E817**号车具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其车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辩称,公司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合同,第二被告将陕E817**号车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给第一被告。同年5月2日,第二被告为陕E817**号车办理一年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2年3月30日15时40分许,原告之子张城驾驶无牌雅马哈二轮摩托车沿临潼区草临路由西向东行至渭水曲项一线职工住房项目十字路段超车时,适逢第一被告驾驶陕E817**号车沿该十字南侧路段由南向北行至该处向左转弯时相撞,致张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疗费1062.4元,死亡赔偿金364900元,丧葬费17149.5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4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城与第一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审理中,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第二被告在第三被告处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第三被告应依法在该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之合理部分,第一被告有相应过错,在该保险幅度外亦应承担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50%,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八条、第四十三条(二)、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三)、第五十二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宋连娥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马卫涛赔偿宋连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43030.95元。三、大荔县凯驰联运车队不承担民事责任。四、驳回宋连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宋连娥负担4000元,马卫涛负担5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薇审 判 员  龙 华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