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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执行原告唐莉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莉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179号申请执行人唐莉莉,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定,男,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住所地:本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西安市经贸大楼**。代表人:雷延锋,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青,男,该单位职员,本院在执行原告唐莉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8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80183.14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61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