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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新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08年至2011年任新县沙窝镇刘湾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犯罪,2012年5月24日,被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春,新县沙窝镇人民政府安排各村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时,被告人陈某某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的母亲)、汪某某(2009年死亡)、汪某甲三人进行了申报。2011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私刻了汪某某、汪某甲的印章,以村干部的名义代领了李某某、汪某某、汪某甲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共19800元,后给了汪某某的丈夫陈某甲1000元,将余下的危房改造补助款188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通过新县人民检察院退赔赃款18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实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光伦、李某某、汪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雷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沙窝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危房改造申请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沙窝镇政府会议记录复印件、新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赃,系初犯、偶犯,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聂晓静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