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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磐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东宇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吴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磐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磐石东宇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氓,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明,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光华,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东宇煤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工程款与第三人吴平涉嫌刑事犯罪有关,而第三人吴平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尚无明确定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吴丽秋审判员  高清林审判员  杨润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