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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193号原告朱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庞某某,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