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相民一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淮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恒源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淮北市恒源珠宝有限公司,孙晓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相民一初字第00787号原告:淮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况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恒源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孙晓蓉,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孙晓蓉,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须文,居民。系孙晓蓉之夫。原告淮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简称淮北国资运营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恒源珠宝有限公司(简称恒源珠宝公司)、第三人孙晓蓉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淮北国资运营公司申请将孙晓蓉追加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孙晓蓉委托代理人刘须文到庭参加诉讼,恒源珠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国资运营公司诉称:涉案房屋(淮产办字第××号)系淮北市财政局与恒源珠宝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交付给恒源珠宝公司使用,该房屋在2007年9月13日无偿划拨给了淮北市财政局的全资子公司淮北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信用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将该处房产书面委托我公司经营管理。我公司在2011年12月8日向孙晓蓉发出了书面催告书催要房租,但孙晓蓉未补交。后于2011年12月23日及2011年12月29日分别以书面快递及张贴公告形式向孙晓蓉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其7日内腾空房屋,但孙晓蓉均未理会。我公司获知,该房自2010年以来,一直都是孙晓蓉在实际使用。故请求判令恒源珠宝公司、孙晓蓉及时腾空坐落在淮北市淮海路1**号(淮产办字第××号)房屋;恒源珠宝公司、孙晓蓉支付所欠房屋租金8万元及2012年1月1日至房屋腾空时止的租金(按年租金4万元计算)。淮北国资运营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恒源珠宝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孙晓蓉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主体资格;2、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合同约定承租人每年应当缴纳租金4万元,如承租人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一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3、房地产权证、委托书,拟证明淮北国资运营公司为涉案房屋的合法出租人,其承继了淮北市财政局的原出租人的法定地位;4、催告书,拟证明淮北国资运营公司曾向孙晓蓉催告,要求其缴纳拖欠的租金;5、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存根、照片,拟证明孙晓蓉在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催告后仍未结清所欠租金,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向孙晓蓉送达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告知其在2012年1月7日前腾空涉案房屋,但其至今未履行;6、淮北市宏源珠宝行企业基本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孙晓蓉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恒源珠宝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孙晓蓉辩称:1、淮北市财政局与恒源珠宝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故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转租租赁房屋合同均为合法有效;2、该出租房屋的所有者和出租人都是淮北市财政局,而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在诉状中称对其进行经营管理,并强行要求恒源珠宝公司退租存在错误;我不承认与淮北国资运营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孙晓蓉为证明其抗辩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为:1、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存款凭条复印件,拟证明淮北国资运营公司起诉后孙晓蓉已经缴纳租金8万元。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拟证明房屋出租人是淮北市财政局,不是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孙晓蓉没有拖欠过淮北国资运营公司房租;承租人应是不交房租达3个月以上才能解除合同;未见到淮北市财政局委托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向孙晓蓉收取房租的通知。经庭审举证、质证,孙晓蓉对淮北国资运营公司所举证据1、2、6无异议,对其证据3、4、5有异议,认为对证据3不知情,证据4、5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得到的,不具合法性。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对孙晓蓉所举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孙晓蓉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淮北国资运营公司所举证据1-6,孙晓蓉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应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4日,淮北市财政局与恒源珠宝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淮北市财政局将淮北市淮海路**号房屋4间(淮产办字第××号)租赁给恒源珠宝公司。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200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3日;年租金为4万元;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3个月以上;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3万元以上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恒源珠宝公司在每年的年底或第二年年初交纳房租。2010年之后,恒源珠宝公司未再交纳房租。2007年9月13日,淮北市财政局将涉案房屋无偿划拨给其全资子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将该房屋书面委托淮北国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淮北国资运营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恒源珠宝公司发出了书面催告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起5日内交清2011年11月30日前的租金8万元,但其未补交所欠房租。后淮北国资运营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2011年12月29日分别以书面快递及张贴公告的形式向恒源珠宝公司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其7日内腾空房屋,孙晓蓉在当月收到书面快递。淮北国资运营公司起诉后,2012年3月27日,孙晓蓉向淮北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淮北建投公司)交纳8万元,该款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已收到。另查明:2008年4月18日,淮北恒源珠宝公司与淮北市宏源珠宝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淮北宏源珠宝行,租赁期限自2008年4月18日至2015年8月23日,年租金12万元。淮北市宏源珠宝行于2008年1月17日成立,其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孙晓蓉为业主,2012年3月30日该珠宝行被注销,现孙晓蓉将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服装生意。恒源珠宝公司于2005年6月20日成立,于2009年12月5日被吊销。本院认为:2005年8月24日,淮北市财政局与恒源珠宝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如约履行。后淮北市财政局将涉案房屋无偿划拨给其全资子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将该房屋书面委托淮北国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因此,淮北国资运营公司经营承继了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淮北恒源珠宝公司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淮北宏源珠宝行,并与淮北市宏源珠宝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淮北市财政局与恒源珠宝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转租行为有效。恒源珠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时缴纳相应的租金。恒源珠宝公司迟延交付租金,按照双方约定,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3个月以上或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3万元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经2011年12月6日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催告后,恒源珠宝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未能支付租金,后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向其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故自2011年12月起,淮北市财政局与恒源珠宝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孙晓蓉系淮北市宏源珠宝行业主,该珠宝行被注销后,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孙晓蓉承担。故淮北国资运营公司要求恒源珠宝公司、孙晓蓉腾空淮北市淮海路1**号(淮产办字第××号)并要求其缴纳2012年1月1日至房屋腾空时止的房屋租金(按日租金109.6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诉求恒源珠宝公司支付所欠的房屋租金8万元,本院亦予以支持,但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晓蓉已经向淮北建投公司交纳,淮北国资运营公司亦收取,对此8万元,本院不再另行判决。孙晓蓉辩称,淮北国资运营公司在诉状上称其对涉案房屋进行经营管理并强行要求退租是错误的,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北市恒源珠宝有限公司、孙晓蓉腾空坐落在淮北市淮海路1**号4间房屋(淮产办字第××号);二、被告淮北市恒源珠宝有限公司、孙晓蓉向原告淮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支付从2012年1月1日至房屋腾空时的租金(按日租金109.60元计算)。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淮北市恒源珠宝有限公司、孙晓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美玲人民陪审员 尹定安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