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崔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