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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崔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