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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岁霞与南阳市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华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岁霞,南阳市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华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杨岁霞,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朱海市斗站区。委托代理人苏晓平,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张衡路新财政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吕艳敏,任总经理。被告南阳市华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付强,任总经理。被告南阳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付强,任总经理。原告杨岁霞诉被告南阳市大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华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铭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