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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西好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西好,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2012年3月14日到蒙城县公安局自首,同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批准逮捕,7月16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西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西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10时30分,被告人刘西好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蒙城至三义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三义派出所南丁字路口右转弯时,撞到路边的刘泽轩(2009年2月11日出生),致被害人刘泽轩重伤。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西好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西好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10000元,取得被害人刘泽轩监护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西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丙力、楚美平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西好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西好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西好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西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监护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和具体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西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