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邱佩田遗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佩田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佩田,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2012年5月14日到蒙城县公安局自首,5月16日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佩田犯遗弃罪,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佩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3日,被告人邱佩田的儿媳马晓立在蒙城县三义镇卫生院生育一女婴,生育后回家休养。同年12月2日,邱佩田儿子及儿媳外出看病时,把女儿交给邱佩田代为抚养,因嫌弃是女婴,邱佩田趁机将其孙女遗弃在三义镇义彭路附近的一洼坑里。该女婴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被告人邱佩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芳云、邱辉、曹影、牛世杰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方位图及照片及蒙城县三义镇彭集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佩田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而故意将其孙女丢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佩田犯遗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佩田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和事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佩田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