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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弗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邦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98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奥弗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桃园商业大厦*楼A335。组织机构代码:76048984-9。法定代表人:卢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惠红,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北路××商业大厦××楼××室,身份证号码:×××0023。委托代理人:路伟国,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邦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与皇岗路交汇处翰岭花园7-12栋裙楼104,组织机构代码:55989661-0。法定代表人:李宝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梨花,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油路××号,身份证号码:×××1823。该××法务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奥弗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弗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邦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邦和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奥弗忧公司委托龙邦和公司寄送一批货物,运费为10元。涉案编号为169527899940的运单正面载明:寄件公司为奥弗忧公司;收件公司为惠州古X汽X有限公司;地址为惠州市小XX金X社区金X街X号;托运物内容为缓冲器15个、接近开关5个,但未注明具体品种、型号;保价及声明价值一栏空白;付款方式为寄件人付款;寄件方经手人签名一栏的特殊颜色部分载明“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使用须知!你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须知内容”,该栏有奥弗忧公司员工签名确认。涉案运单背面载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注明:托运人保证每票所托寄物价值不高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承运人无审核托寄物价值的义务;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承运人的疏忽导致出现托寄物遗失、被盗或破损等情况,本公司在不超过运费三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所有赔偿不超过500元/票。当日,龙邦和公司告知奥弗忧公司其委托寄送的物品遗失。2012年2月17日,奥弗忧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龙邦和公司赔偿奥弗忧公司货款12457.50元;2、龙邦和公司承担奥弗忧公司3天误工费204.55元;3、龙邦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奥弗忧公司在庭审时称其与龙邦和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奥弗忧公司经常以快递的方式运送货物,但此前从未发生货物丢失的情况,因此奥弗忧公司在涉案运单上未选择保价;龙邦和公司并未提醒奥弗忧公司选择保价,也未提醒奥弗忧公司阅读运单背面内容。龙邦和公司称涉案运单正面有明显提示,龙邦和公司已尽了提示义务。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奥弗忧公司与龙邦和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涉案运单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约定: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承运人的疏忽导致出现托寄物遗失、被盗或破损等情况,本公司在不超过运费三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所有赔偿不超过500元/票。此种限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然而,货物运输存在较大风险,承运人仅根据货物的重量收取少额运费,在货物灭失时要求承运人按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对承运人不公平,且托运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可选择保价,因此,此种格式条款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龙邦和公司在涉案订单正面“寄件方经手人签名”一栏中用特殊颜色部分载明“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使用须知!你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须知内容”,奥弗忧公司员工在该栏签名确认,可认定龙邦和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奥弗忧公司注意上述格式条款。上述限赔条款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未导致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该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龙邦和公司关于涉案运单货物的赔偿以运费三倍为限的抗辩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奥弗忧公司关于误工费的主张,因缺乏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龙邦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弗忧公司货款30元;二、驳回奥弗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元(已由奥弗忧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8元,由龙邦和公司负担5元,奥弗忧公司负担53元。上诉人奥弗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奥弗忧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及二审的上诉费用由龙邦和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龙邦和公司的龙邦物流快递清单上只有在正面的左下角有备注“务请阅读背面使用须知!”但这只是使用须知,不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运输合同条款。2、快递清单背面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无任何条款使用了加重、加黑的字体用以提醒客户特别注意哪些是货运公司的免责条款。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决虽然引用了《合同法》第39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对其条款进行了曲解。没有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剖析。2、合同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三、原审判决显失公平。《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系排除我方权利、加重我方义务而排除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无论出现那种情况,承运人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原审确认该条款合法有效,对我方系不公平的判决。综上所述,应当依法认定格式条款是无效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被上诉人龙邦和公司辩称:一、关于龙邦和公司是否尽到法律提醒义务提示奥弗忧公司格式条款内容的问题,在《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上面有明确规定,上面有奥弗忧公司的签字、这表明奥弗忧公司对这些条款的内容予以确认。二、《快件运单契约条款》虽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只是收取小额运费,按照货物价值进行赔偿,对于承运人也不公平。且快运单上面第六条也写明了有关事项。因此该格式条款并不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契约条款并非如奥弗忧公司所说的全部是约定龙邦和公司全部免责,详见契约条款第二款,但奥弗忧公司并未向龙邦和公司作出特别说明。《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二条第八款也排除列举方式上也列举了承运人的免责条款,但除此之外,龙邦和公司也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契约条款还是有约定龙邦和公司承担责任的内容的。三、奥弗忧公司所说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有欺诈行为,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龙邦和公司在该运单中已经尽了明显的提示义务,双方进行了多次合作,不存在有欺诈行为。四、关于奥弗忧公司托运价值每次都有1、2万元,按照《快件运单契约条款》,龙邦和公司没有审核托运物价值的义务。五、整个快运单正面、背面篇幅有限,不可能每一条都用大写或者斜体方式进行书写。综上,龙邦和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龙邦和公司只需要按照支付奥弗忧公司运费的三倍即可。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龙邦和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对奥弗忧公司的货物造成灭失,依法应向奥弗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龙邦和公司出具的涉案运单《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限制性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龙邦和公司是否应按市场价格向奥弗忧公司赔偿货物损失。龙邦和公司向奥弗忧公司出具的涉案运单背面《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约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条款即“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承运人的疏忽导致出现托寄物遗失、被盗或破损等情况,本公司在不超过运费三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所有赔偿不超过人民币500元/票”,虽属于限制性责任的格式条款,但龙邦和公司在该运单的正面“寄件方经手人签名”一栏中用特殊颜色部分载明“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使用须知!你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须知内容”,而奥弗忧公司的经办人在该栏签名确认,故原审判决认定龙邦和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奥弗忧公司注意上述格式条款以及确认该条款的效力,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根据《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的约定,龙邦和公司应以运费的三倍即30元向奥弗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奥弗忧公司关于《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是无效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奥弗忧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奥弗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尤 武 雄审判员 冼 朝 暾审判员 霍   雨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荻(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