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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24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彧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敏诉称,其与被告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喜欢喝酒,被告曾动手打其,不是称职的丈夫、父亲,现要求离婚。被告袁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识,2008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09年4月12日生一女袁清馨。婚初双方关系尚睦,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及因被告爱喝酒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及被告喝酒问题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被告庭审中表示不再喝酒,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被告还应多关心照顾原告及子女,为建立和睦家庭努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某要求与袁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彧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