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涉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刚与被告靳延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刚,靳延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辉刚,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涉县。被告靳延红,男,成人,汉族,个体户,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刚与被告靳延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刚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靳延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辉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刚撤回对被告靳延红的起诉。案件理费25元,由原告张辉刚负担。审 判 长  段慧娟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