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巩学田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刑初字第0018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巩学田,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监视居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学田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庭,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学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巩学田接到孙兆成(已被判刑)电话后,驾驶机动三轮车至中铁十九局合蚌客专站66号桥墩处,收购孙兆成、张某(已被判刑)盗窃的上海佳士牌BX1-500型交流弧焊机一台(价值1345元)。后巩学田、孙兆成、张某将堆放在该桥墩处的10#槽钢(10cm×50cm×200cm)6付(即12根,价值2400元)盗走。另查实,被告人巩学田于2011年8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收购交流弧焊机的犯罪事实;对于盗窃槽钢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于同年11月13日予以供述。2012年4月20日巩学田将赃款4000元退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述��实,被告人巩学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孙兆成、张某的供述、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巩学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巩学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身犯二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收购交流弧焊机的犯罪事实,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盗窃犯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挽回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巩学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被告人巩学田退缴的3745元,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海兰审 判 员 彭 艳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韩继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