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余雅红与何国平、何杭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雅红,何国平,何杭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余雅红。委托代理人:周旭光,诸暨市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平。被告:何杭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戚继光路128号。负责人:陈国平。委托代理人:吴俊清,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雅红与被告何国平、何杭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雅红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杭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余雅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杭军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雅红撤回对被告何杭军的起诉。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