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孝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骥与王建林、武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骥,王建林,武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孝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马骥。被执行人:王建林,男,1981年6月生,汉族,住孝义市新义街***号**户。被执行人:武娟娟,女,1980年10月生,汉族,住孝义市新义街***号**户。上列当事人因马骥诉王建林、武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102条第6项、第140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王建林、武娟娟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交付申请执行人位于迎宾路金辉盛仕名邸10栋1单元2层02号住房,并保证房屋内一切设施完好,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425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王建林、武娟娟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建林、武娟娟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尔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