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1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经儿女劝解愿给双方一个缓和矛盾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陈坚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