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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宣香与珠海市金公主酒店有限公司卡拉OK歌舞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宣香,珠海市金公主酒店有限公司卡拉OK歌舞厅,珠海市金公主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2377号申请执行人:王宣香,女,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8446。被执行人:珠海市金公主酒店有限公司卡拉OK歌舞厅,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李春香。第三人:珠海市金公主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郝月芳。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珠香劳仲裁字第9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珠海市金公主酒店有限公司卡拉OK歌舞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珠海市金公主酒店有限公司卡拉OK歌舞厅系珠海市金公主酒店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珠海市金公主酒店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珠海市金公主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宣香履行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珠香劳仲裁字第98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曾海辉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蓝兹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