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天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李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天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将执行款3000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李天文于2012年8月8日领取了执行款3000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中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李天文支付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