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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金风与被告康利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高金风,农民。被告康利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风与被告康利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风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风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金风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