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邯山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亮与被告蔺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亮,蔺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邯山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孙亮。被告蔺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亮与被告蔺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靳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