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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邯山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亮与被告蔺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亮,蔺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邯山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孙亮。被告蔺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亮与被告蔺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靳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