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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907号原告陈某(又名陈伟娟)。委托代理人吴勇,茂港区七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某(又名甘兴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烨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