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907号原告陈某(又名陈伟娟)。委托代理人吴勇,茂港区七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某(又名甘兴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烨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