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凡昌与梁玉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昌,梁玉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李凡昌,农民。被告梁玉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昌与被告梁玉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凡昌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凡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凡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凡昌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梁尔怀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