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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凡昌与梁玉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昌,梁玉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李凡昌,农民。被告梁玉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昌与被告梁玉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凡昌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凡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凡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凡昌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梁尔怀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