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沈爱波与方浩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波,方浩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48号原告:沈爱波,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方浩南,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波诉被告方浩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爱波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爱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浩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爱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计2830元,由原告沈爱波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许 琴审 判 员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