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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马青泉与李风云、刘永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青泉,李风云、刘永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839号申请人马青泉。被执行人李风云、刘永然。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马青泉与被执行人李风云、刘永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瑞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