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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业、张学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学业。被执行人张学磊。被执行人张万森。被执行人王子政。被执行人徐云峰。被执行人徐万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学业、张学磊、张万森、王子政、徐云峰、徐万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