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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王凯,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张欣,无业。被执行人王凯,西安雨泽通讯有限公司营销部职员。被执行人王建军,西安市钟表材料厂职工。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欣诉被告王凯、王建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凯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700元,王建军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306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